民办学校应当与所聘任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应当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和补充保险,保障民办学校老师的权利……昨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多项条款保障教师权利
记者了解到,《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在《草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条款。根据《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还特别在这一条中加上了这样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与所聘任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与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和补充保险。
此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更严格
记者了解到,《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终止进行了相应规定,设立民办学校的标准将更加严格。根据《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对于民办学校的审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将按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处置剩余资产;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相关部门应督促举办者做好善后工作。
行政机关这些行为将被追责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将被给予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已受理设立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侵犯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凡是有这些行为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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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水土保持被动局面得到扭转
(记者 黄颖)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水利厅厅长冷刚所作的关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报告。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近10年来,我省依法征收水土保持“两费”超过1.3亿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治理资金达到12亿多元,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0.45万平方公里。目前,我省水土资源破坏大于治理的被动局面在总体上得到了扭转。
不过,报告同时指出,目前我省水土保持还存在人为水土流失的严峻形势,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报告中提出,要继续全面加强预防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