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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校筹备阶段就擅自招生 最高可罚款5万元
2008-03-28 10:33: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807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25日二审

  针对涉及民办学校的关键问题,我省将制定出台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并就此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此外,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处置剩余资产,妥善安排善后工作。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还应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民办学校违规在筹备设立期内招生的,将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跨学年预收费用等违规收取费用的将由审批机关查处。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zn51.com/jiaoyu/2008/0328/article_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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